民数记 35:29-32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
29.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,这些都要作为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“无论谁杀了人,必须凭几个证人的口,才可把那故意杀人的处死;只凭一个证人,不足以判人死。

31. 那犯死罪的杀人犯,你们不可收赎价来代替他的命;他必须被处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们不可向他收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。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