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:17-24 新譯本 (CNV)

17.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。

18.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。

19. 報血仇的,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殺死;一遇見他,就可以殺死他。

20. 如果人因懷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著向人扔東西,以致把人打死;

21.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;那打人的,必被處死,因為他是故意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兇手,就可以殺死他。

22. “‘但是,如果人沒有仇恨,忽然把人推倒,或是無意向人投擲甚麼器皿,

23. 或是因為沒有看見,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,扔在人身上,以致把人打死,他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;

24. 這樣,會眾就要照著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。

民數記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