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:15-17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5. 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

16. 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

17. 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

申命記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