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6:3-6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3. 或是撿了失物行了詭詐,起了假誓,在人所做的任何事上犯了罪;

4. 他既犯了罪,有了過犯,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,或是因欺壓所得的,或是別人寄託他的,或是他所撿到的失物,

5. 或是起假誓得來的任何東西,就要全數歸還,另外再加五分之一。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,就要立刻賠還給原主。

6. 他要獻羊羣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,給耶和華為贖愆祭,或照你所估定的價值,給祭司作贖愆祭。

利未記 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