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11:7-23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7. 豬,蹄分兩瓣,分趾蹄卻不反芻,對你們是不潔淨的。

8. 這些獸的肉,你們不可吃;牠們的屍體,你們也不可摸,對你們都是不潔淨的。

9. 「水中可吃的是這些:凡在水裏,無論是海或河,有鰭有鱗的,都可以吃。

10. 凡在海裏、河裏和水裏滋生的動物,就是在水裏所有的動物,無鰭無鱗的,對你們是可憎的。

11. 牠們對你們都是可憎的。你們不可吃牠們的肉;牠們的屍體,也當以為可憎。

12. 凡在水裏無鰭無鱗的,對你們是可憎的。

13. 「飛鳥中你們當以為可憎,不可吃且可憎的是:鵰、狗頭鵰、紅頭鵰,

14. 鷂鷹、小鷹的類羣,

15. 所有烏鴉的類羣,

16. 鴕鳥、夜鷹、魚鷹、鷹的類羣,

17. 鴞鳥、鸕鶿、貓頭鷹,

18. 角鴟、鵜鶘、禿鵰,

19. 鸛、鷺鷥的類羣,戴鵀與蝙蝠。

20. 「凡有翅膀卻用四足爬行的羣聚動物,對你們是可憎的。

21. 只是有翅膀卻用四足爬行的羣聚動物中,足上有腿在地上跳的,你們還可以吃;

22. 其中你們可以吃的有蝗蟲的類羣,螞蚱的類羣,蟋蟀的類羣和蚱蜢的類羣。

23. 其餘有翅膀有四足的羣聚動物,對你們都是可憎的。

利未記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