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西結書 18:5-7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5. 「人若是公義,行公平公義的事:

6. 未曾在山上吃祭物,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;未曾污辱鄰舍的妻,也未曾在婦人的經期間親近她;

7. 未曾虧負人,而是將欠債之人的抵押品還給他;未曾搶奪人的物件,卻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吃,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;

以西結書 18